党风廉政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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曲靖市关于禁止公务活动和工作时间饮酒的规定(试行)

图文: 编校:曲靖农业主站 来源: 发布时间:2020年09月18日 08:23

曲办发(2017)60号发文时间:2017年10月19日

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,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、市委实施办法,深入推进作风建设,持之以恒纠正“四风”,维护党政机关良好形象,根据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》《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》以及《曲靖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》等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政协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,各民主党派、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。

第三条 市内公务活动,一律禁止提供任何酒类,一律不得饮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任何酒类。

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市内公务活动,是指由本市组织,仅第二条所列市内人员参加的会议、考察调研、执行任务、学习交流、检查指导、请示汇报工作等活动。

第五条重大外事活动、招商引资活动以及接待市外公务活动人员,确需提供酒类和饮酒的,须按一事一购买、一事一审批的原则,由承办单位报分管该单位或该项工作的负责同志审批,同时严格控制提供酒类的数量和标准。

第六条 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午间(含节假日值班及执勤等)一律不准饮酒。

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以及《曲靖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(试行)》等规定,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、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。

第八条 对执行本规定不力,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区和单位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和《云南省贯彻<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>实施办法》,严肃追究主体责任、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。

第九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
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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